屯門遊行前被捕的少年,因為身上藏有鐳射筆與「改裝雨傘」,本來被控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以及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」兩罪,不過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前突然修改控罪,將鐳射筆定義為攻擊性武器,結果少年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。蘇惠德,google一下,就是處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僭建案那位,最高刑罰可判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,結果是判罰2萬元了事,他未有在判詞解釋輕判是根據什麼準則。藍絲經常說法治已死,其實沒有錯。 Tags: 44 comments 176 likes 49 shares Share this: 謝天下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作者已死。 3261 followers 3153 likes View all posts